對于公開權利人的申請,能夠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當場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制作公開決定書,向公開權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決定書,告知公開權利人; (三)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四)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公開權利人提供其所需要政府信息;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公開權利人; (六)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更改完善、補充申請。 (七)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制度,在向公開權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八)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公開義務人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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